问:某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,中标人为日本A商社,中标产品也为日本原装制造。请问招标人与日本A商社签订的中标合同条款如果约定合同适用中国法律,是否有效?如果没有明确约定适用哪国法律,那么如何判定适用的法律?
答:中国与日本国都是1980年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》(简称《1980年公约》)的缔约国,我国于1986年批准了该公约,但是对公约中“适用缔约国法律,就将转而导致适用《1980年公约》”的规定作出了保留。因此,如果招标人与日本A商社签订的中标合同条款直接约定了准据法,如约定适用中国法律,根据合同法律适用的自治优先原则,该约定优先,即中标合同适用中国法律。如果中标合同条款没有约定适用法律,因中日两国都是《1980年公约》的缔约国,则中标合同适用《1980年公约》。
应当注意的是,《1980年公约》的适用具有任意性,其含义是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,也可以在国际贸易合同中约定部分地适用公约,或者对公约的内容进行更改;但是,在符合适用条件的前提下,如当事人所在国都是公约的缔约国,而当事人没有约定排除适用公约的,就应当适用公约。
来源:《招标采购管理》2024年第5期